|
新华网宁夏频道9月29日电(武勇 张晓磊)近日,自治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包装相近似的产品,并对其侵权的包装、装潢予以销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至此长达3年之久的仿冒侵权"宁夏红"案终告结。
据了解,2002年12月5日,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将宝鸡金健果业有限公司、中宁宇丰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宝红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宁夏银川纳赛龙酒业有限公司、宁夏西王啤酒饮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向原中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中卫县人民法院将两案移送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判决驳回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自治区高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宁夏红枸杞酒于2001年9月18日上市,枸杞红酒2002年10月28日上市,上市后在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仅2002年的广告宣传费为3300多万元,产品销往区内外十多个省市,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产品知名度。中卫县工商局对其名称、包装、装潢做出特有认定。"宁夏红"枸杞酒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其特有,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仿冒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销售的"宁夏红"枸杞酒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自治区高院于今年8月31日,对两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包装相近似的产品,并对其侵权的包装、装潢予以销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分别共计10万元和14万元。 香山酒业集团(宁夏红)总裁助理陆学明对记者说,目前在我国盲目跟风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很容易遭到仿制和假冒,结果使真正的品牌企业和产品受到严重损害。"宁夏红"今后还将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商标法、专利法和广告法等政策已经法律法规,借助行业协会,消协等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的力量,打击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保证品牌的健康成长和发展。香山酒业集团借助各种机会,通过新闻和电视广告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自己的品牌,提高品派的知名度,树立品牌的整体形象,扩大品牌的社会影响,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允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