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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婚内隐瞒所得的16.8 万元货币分房款,离婚后照样“呕”出一半给前妻。日前,闵行法院判决黄某支付前妻陆某8.4万元。
陆某与黄某于2000 年2月登记结婚,2005 年4月双方协议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两个月后,陆某得知黄某曾分得一笔住房补贴费。愕然之下,即向黄某提出分割要求,但遭拒。于是她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其住房补贴费的一半。
法庭审理中,黄某不同意分割该住房补助费,辩称由于陆某在婚后几乎不工作,且家庭日常开销较大,为维持正常生活,自己在外借债,此款已用于还债,故在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双方或一方的工资、津贴、补贴等费用为双方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在离婚时未对16.8 万元的住房补贴进行分割,现陆某主张分割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有关财产和收益,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等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如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对16.8 万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的辩称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做出如上判决。(文/胡敏方 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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