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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沈某因生意亏损,未经妻子刘某同意,将现居住的一套商品房擅自出售给了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数日后,沈某要求刘某搬家,问其由,才知道是沈某已将住房卖掉。刘某找到李某交涉未果,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认定丈夫沈
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问题: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无载明共有人刘某,以及李某在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该房屋是沈某与其妻刘某共有的财产。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仅载明沈某是该房屋的所有者,未载明刘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或李某在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明知该房屋存在共有人刘某,那么应认定沈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应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1)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产管理局依法向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公示的形式。既然房产管理局依法向沈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刘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那么李某只能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对该房屋的产权归属状态予以判断。
(2)作为李某无法定义务对除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以外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
(3)作为买受人李某不应对沈某侵犯其妻刘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说沈某未经其妻刘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侵犯其妻刘某财产所有权的话,刘某可向法院起诉其夫沈某,要求其夫沈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李某无关。除非有证据证明沈某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刘某的利益。
注意事项
在此提醒房屋共有权人,在申请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一定要在书面申请材料上载明共有人姓名,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还要注明份额比例。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闫晓宇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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