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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后,从上到下在关注能否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相关改革。此前,为了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实施,中央在2005年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并进行了周密部署和充分准备:
9月,中央召开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
作会议;
10月,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法》专题研讨班;
11月,国务院举办学习讲座,专题学习《公务员法》。
一部法律在实施之前,即举办如此高规格、高密度的动员、研讨和学习,实属罕见。而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十一五”期间,将制定二十多部《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从而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务员法规体系。由此,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已成为“十一五”期间干部人事工作的重中之重。
抓住契机实现双赢
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整个体制改革关键环节。如何抓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契机,实现《公务员法》的实施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双赢?这是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实施《公务员法》这一“历史巧合”给各界所出的一道“必答题”。
“不能将《公务员法》实施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做成‘两张皮’,更不能以现行体制牺牲《公务员法》的实施,”长期研究公务员制度并参与《公务员法》立法过程的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这样提醒道。他建议,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要抓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实现落实《公务员法》与行政体制改革的双赢。
这种双赢具体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抓住公务员登记之机,提升编制管理科学化与法制化水准。
只有具有公务员身份,才能享受公务员权利,履行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这三个特征中,“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是其核心特征。
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编制法》,编制管理工作离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距离还比较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机关中普遍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的现象。同是在行政机关工作,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如北京市有一个局行政编制30多个,却管理着1000多个事业编制。从近期看,要正本清源,合理认定机关中的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从长远看,尽快出台《编制法》才是治本之策。
二是借助重新确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机,尽早结束行政职能的“体外循环”。
《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究竟如何解释“具有公共事务职能”,各方的意见还不一致,试图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很多。一方面,要依照法定标准与程序严格进行审批,以防参照管理范围扩大化。另一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尽早结束行政职能体外循环。
现实中,由于行政编制比较紧张,出现了大量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现象。如,全国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保系统的执法队伍,实有工作人员45900人,其中90%以上属于事业编制。依法或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第106条实行参照管理是可以的,但依然没有结束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的局面,不利于规范行政执法。
有关主管部门应下决心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为契机,适当扩大行政编制数额,在对这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清理整顿之后纳入行政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造为“行政执法机构”,可考虑单独设立行政执法编制,区别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编制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三是借助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之机,提高政府的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能力。
如何确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与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适用范围,是实施分类管理的重点。为了防止专业技术职位设置过多过滥,可逐步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广。建议在最需要建立“技术壁垒”的领域(如质检系统),在最需要专业技术结论支撑的领域(如法医),优先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则要体现公务员管理坚持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与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滥设行政执法类职位的风险更大一些。因此,首先要在已经建立比较健全的岗位责任体系的执法系统,优先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其次,在已经探索“能级管理”的执法系统,优先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再次,只有按改革要求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政府部门,才能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
四是借助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之机,全面彻底落实政府责任追究。
《公务员法》增加了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制度设定,将领导成员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定化。领导成员引咎辞职,属于各种责任追究中“高端问责”,属于各种问责制中的“最高级”,它必将成为各种责任追究的“催化剂”。在实施过程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加强对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的领导成员的权利救济,其关键是要畅通领导成员的有效法定救济渠道,以避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被实践扭曲;二是对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公务员在何种条件下经过何种程序被重新任用,制定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以避免已经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公务员在暂避风头之后,又异地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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