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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去理智的青年张勇,持折叠刀将一行人杀害,将另一行人刺成重伤。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核准银川市中级法院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彭阳县人张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9月1日,张勇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银川市西夏区公园南门拐弯时,险些与周某等4人的孩子相撞。张勇与周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周某一行进入公园。随后,张勇驾驶摩托车进入西夏公园追上周某等人,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前来阻拦的王某右大腿捅刺一刀,又向周某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即逃离现场。周某被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被刺为重伤。
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张勇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已平息、在被害人离开的情况下,追赶并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张勇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作为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记者 苏俊博)
来源: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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