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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2006〕39号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日期: 2006-03-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6〕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我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更快更好地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建设。我区农村村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落后的问题突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十分迫切。2005年3月,自治区制定并实施了"塞上农民新居"5年建设计划,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切实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

    二、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 以规划为先导,建设、整治和管理并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基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要以调整区域村庄布局、撤并规模过小和分散的自然村、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农民住房、治理村庄环境、改变村容村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村庄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建设整治后的村庄要做到布局合理、村容整洁、道路硬化、饮用水质达到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人畜分离、脏净分区、污水排放和垃圾收集有序、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住宅安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乡风文明程度有明显提高。

    三、抓紧缩制村庄规划,为村庄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龙头。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村庄规划,川区用3年时间、山区用5年时间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06年,川区各市、县(区)要基本编制完成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川区完成30%左右、山区完成15%左右的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

    编制村庄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共建共享, 突出建设较大村庄,逐步缩减分散、零乱的小村庄,合理确定重点发展建设的中心村。村庄建设规划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要合理确定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的规模、类型和建设时序,根据农村的特点和条件,选择易于农村居民接受的适用工程、设施和建造技术。要有针对性地对农村人畜混居、宅基地标高不统一、住宅院落相互影响等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要研究制定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导则,对全区各类村庄规划的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和指导。

    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严格按规划实施。要保持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调整、更改规划。

    四、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抓好村庄整治工作

    村庄整治是一项长期工作,要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持续即加以推进。全区统一按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从2006年开始,用3年-5年的时间,在全区村庄开展以清理垃圾杂物和乱堆乱放、拆除废旧房屋和违章建筑、清扫卫生死角、硬化村内道路、绿化美化环境、整饰村容村貌,建设和改造供水、排水、厕所、沼气、垃圾处理等基本生活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整治工作,川区60%左右的村庄建立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村庄面貌得到初步改善;第二阶段为提高阶段,主要任务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建设和改造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文教卫生、体育娱乐、防灾减灾等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农宅设计方案,农村住房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村庄综合管理体制全面建立,力争在2015年前后,全区村庄整治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靠近城市的近郊乡镇,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把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开展各层次的建设整治,提前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

    开展村庄整治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引路。要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采取新村建设、旧村整治、散户散村迁建、空心村(宅)拆除、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整治,不搞"一刀切"。要依据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要坚持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凡现在可以作到的、通过少量投入就能见到效果的整治项目应尽快实施。要积极探索对少数民族村、历史文化名村等特殊性质村庄的整治和改造方式,对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和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要特别注重加以保护和延续。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2006年,全区将启动实施以治理农村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树立文明乡风为主要内容的"千村整治工程"。各市、县(区)要在广泛组织和发动有条件的村庄全面开展一般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有重点地确定一批自治区、市县、乡镇的示范点,把农村基础设施、农民新居工程和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进行村庄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区每年通过大力推进350个左右的各级示范村庄整治,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1000个村庄整治示范工程。

     五、加快实施"塞上农民新居"建设计划,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

    "塞上农民新居"建设是开展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也是实施"千村整治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要加快"塞上农民新居"5年建设计划的实施步伐,按时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要继续狠抓示范点建设,2006年,在"千村整治工程"示范点中,川区各市、县(区)要选择3个以上新建村庄,山区各市、县(区)要选择1个-2个新建村庄(每村至少50户以上),作为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塞上农民新居"新村建设的示范点,重点进行新型住房和设施配套建设示范;区各市、县(区)要选择5个以上旧村, 要选择2个-3个旧村(每村至少50户以山区各市、县(区)上),作为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塞上农民新居"旧村整治改造的以此全面落实示范点,重点进行各项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示范,推动"千村整治工程"的顺利实"塞上农民新居"建设计划,施。要加强"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建设经验,改进方式方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力推动农村住房建设再上新台阶,切实把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建设成为造福一方的"民心工程"。

    六、切实加强管理,建立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的长效机制

     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村庄建设活动实施控制和管理。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得扩大建设规模禁止零星改造和建设。近期内暂要对规划区域实施严格的管制,时无法实施的改造和建设项目,为远期实施创造条件。要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农民建房和村庄设施建设必须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方可申请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凡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和没有"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工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宅基地和建设用加强村庄建设整治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把工程建设管理关口前移,对村庄建设整治活动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要严格管理农村施工队伍,村庄两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各乡(镇)要配齐配好专职管理人员,有条件的要建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配合市县建设部门做好村庄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县乡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分流安置相结合,建立基层村庄建设整治驻村指导员工作制度,鼓励干部下基层,到农村第一线指导、参与村庄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分期、分批组织对村镇领导干部和驻村指导员开展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的业务培训。强化对农民建设新农村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的参与能力。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充分发挥各地示范村、示范镇的引导、带动作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建立村庄公共环境和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研究探索村民参与和自主管理的途径与制度性保障。通过建立农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凝聚力量,增强村民建设、管理家园和维护公共环境的主人翁责任感,组织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公共环境维护和设施运营的义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要通过市、县(区)财政补助、村民缴费以及村集体经济投入等多种渠道解决管理资金缺乏的问加强村庄建设整治的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村庄建设整治实施过程中计划落实、项目建设以及资金、实物使用的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自治区政府将把村庄整治、"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工作列为对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督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村庄环境面貌的改善作为衡量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从2006年起,自治区将每年组织一次全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各市县(区)进行综合评比和验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加强统一领导、统一组织,自治区成立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也要相应成立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各级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和"千村整治工程"工作。原成立的"塞上农民新居"建设领导小组合并于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村民自 建、自管、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开展村庄建设整治工作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建立分级责任制,将村庄规划建设整治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负责制定全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的阶段性目标、实施方案、政策措施、引导性项目和技术规范,对各市、县(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村庄布局规划和建设整治计划,对村庄的建设整治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规范管理。乡(镇)负责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组织具体项目的建设。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建设整治项目选择,组织村民自主投工投劳,开展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及管理活动,对建设整治的实施过程实行民主监督,建立村庄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加大村庄规划编制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支持、扶助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要牵头做好全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和指导工作,加强技术服务,制定全区村庄建设整治标准和规划技术导则,组织开展全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评比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资源、农牧、卫生、环保、林业、文化、教育、体育、电力、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对农村的各种项目扶持资金,要整合使用,采取捆绑方式,集中投入到自治区重点示范村庄,进行整村式的全方位建设和改造,力争在短时间内使示范村庄在住房和设施建设水平、能源综合利用、环境卫生、村容村貌、绿化美化、文明风尚等各方面都得到全面的提升,达到综合示范的效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起来,把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和管理工作作为改善我区农村面貌、提高农村建设水平的突破口,作为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做实事的工作平台,切实抓紧抓好,为全面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题词:农村 规划 整治 建设 意见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