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地质勘查处处长李春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4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春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91万元,受贿罪成立,判处李春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另有价值249万元的财物及15305美元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已被追回。(潘从武 记者 吴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