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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水电暖不配套交房受罚
来源: 宁夏日报        日期: 2006-05-13

    宁夏日报讯(记者 白景辉)宁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条例》明确规定,银川市对新建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未取得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交付使用,限期改

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交付使用房屋销售额3‰至5‰的罚款。

    近些年来,随着银川市住宅建设快速增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方面出现了水、电、暖、通讯等一些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不完备,或配套设施质量差、隐患多等问题。

    《条例》从满足居民生活条件出发,根据银川市社会发展需求,对新建住宅的供水、排水、供电、采暖、燃气、有线电视、道路、绿化、消防等方面明确了交付使用管理条件。《条例》还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社区卫生、物业用房、环卫、邮政、文化体育、停车场(库)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配建。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以欺诈手段取得交付使用证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撤销交付使用证。


(责任编辑: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