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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上午8时30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四楼的法庭内。在公诉人面前的长桌上,近30本案卷堆放有两尺多高。
“带被告人入庭!”上午9时许,在法官的传唤下,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刘强被法警押上法庭。或许是紧张的缘故,刘强一上被告席后便跌坐在椅子上,不过又马上站了起来。几分钟后,全身冒汗的刘强脱掉了外套。
被告人刘强,1962年11月出生,原系中共长沙市芙蓉区区委副书记兼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隆平高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主任。2005年5月30日,经长沙市检察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同年6月1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公诉人花费了近1个小时宣读完了起诉书后,面对法官的发问,刘强几乎完全无异议,连连点头。
庭审现场 焦点一: 成本价买铺面是否受贿
大肆低价购买铺面,从中谋取差价是刘强的“特色”之一。2001年,刘强通过芙蓉区某开发公司总经理柳某,购买了其手下的位于荷花园某小区的两间地理位置较好的铺面。当时,刘强以150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以134115元的价格买下,但只支付了91050元。而事后,有关部门对这两处铺面进行评估时,却发现该处铺面的平均单价为7296元/平方米,而总价值达44万元。
“我是5年前买的,且不知道他给我价格那么便宜!”当检察机关认为这属于受贿时,刘强辩解道。
其辩护人认为,刘强的行为性质应属于利用工作低价购买便宜商品的违纪行为,不具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的法律特征,因此不构成受贿罪。“那些人低价卖给他还不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利,以后方便找他办事,这怎么能不算受贿呢?”一名旁听的市民愤慨地说。
焦点二: “灰色”收入是否合法
此外,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灰色”收入的合法化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焦点。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人民币2009022元、港币54392元、美金31712元、欧元8935元来源不明一说,刘声称这些钱里面有一部分是房租、银行利息、参加活动时给的红包等,其中只有部分是来历不明的。
其辩护律师称,逢年过节收取的红包、礼金等收入,这种财产应为“灰色收入”,应该剔除出去,不应算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里。
律师:为刘强作“最小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接连向刘强进行“你知道这个事情吗”的提问让记者记忆深刻,“律师采取了暗设,这是引导被告做否定的回答,谁都清楚的!”一名到庭采访的记者对于被告律师的提问发出了质疑。
被告辩护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他既不是在给刘强作有罪辩护,也不是作无罪辩护,而是作“最小辩护”,他对检察机关的绝大部分指控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却有自己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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