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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 2006 〕 50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 ,
请按该预案执行。
二
O O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预案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
(2006
年 1 月 24 日 )
为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制的建立 , 有效帮助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 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贷款管理办法》 , 经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协商一致 ,
制定本预案。
一、决策领导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应急贷款决策人为行长郭林 ,
决策领导机构为分行贷委会。
二、日常管理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应急贷款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客户一处。
三、应急实施体系
( 一 ) 应急贷款使用范围
: 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火灾、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恐怖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 : 大气圈和水圈灾害 , 如洪涝、干旱、风灾、沙尘暴、冰雹、低温冻害、雪灾等;地质、地震灾害 , 如地震、崩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生物灾害
, 如大面积煌灾、天牛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重大疫情是指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丙 3 类传染病 ,
包括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流行疾病、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禽畜流行性疾病。
( 二 ) 操作流程 1、申请提出。发生突发事件后 ,
由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宁夏电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借款申请。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书中应说明突发事件、借款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与方式等情况。 2
、受理与评审。借款申请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受理 ,分行应立即启动预案 ,
并对借款主体、信用状况、还款来源和方式等按相关规定审查。 3 、审批。单笔申请贷款额在 3000 万元 (
含 )以下的 , 由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直接审批;单笔申请贷款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
由分行按相关程序向总行报批。 4 、合同签订。审批通过后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与自治政府指定的借款主体宁夏电力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款合同 ,
同时由自治区政府出具还款承诺。合同签订应在审批当日或次日完成。合同签订后 , 将合同、协议文本传真至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总行资金局
, 并按分行自行审批短期贷款的现行报备方式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报备。 5 、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 ,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按开发银行现行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规定于当日或次日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借款人账户。 6
、贷后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应积极配合借款人 ,保证应急贷款资金快速用于应急事件。分行责任部门负责监控贷款使用 , 防止贷款被挪用挤占 ,
积极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自治区应急类短期贷款采用政府信用贷款方式。经国家开发行总行认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用等级为 AA 级 , 风险限额 60 亿元 , 其中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额度 60 亿元。本次应急类短期贷款限额 1 亿元 ,
可以纳入自治区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额度 , 利率原则按开行现有利率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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