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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马勇霞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韩素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
长
白岩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乔生彪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银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马三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冯明杰、王少锋、谢永春、李清伟、赵洁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刘瑞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韩素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杨占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丁鸿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马苏、杨学忠、朱绍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高振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李福才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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