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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养老服务业意见
来源: 宁夏日报        日期: 2006-10-10

    宁夏日报讯(记者 张莹)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宁夏 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群众互助为途径,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自治区建一所集养老、康复、护理、娱乐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5市各建一所“爱心护理院”,全区20个县(市、区)都要建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老年活动中心,街道(乡镇)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养老服务站。以对撤乡并镇闲置用房改造和扩建为主,改扩建和兴建60所中心敬老院,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城市老年人口的80%以上。

    各级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的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养老服务机构养老。

    为此,宁夏将实施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盈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技术服务费、教育附加费等。对按照统一规划新建的中心敬老院、爱心护理院,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用房自建,提供社会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开办费1500元等。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