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 (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宁夏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将宁夏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月调整到960元/月;同时,对环保治理不达标的高耗能企业,取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