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宁夏政务信息
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的通知
来源: 宁夏日报        日期: 2006-11-03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在宁夏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 

    宁夏日报讯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区各市、县(区)、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通知全文如下:

    今年以来,宁夏先后遭受了干旱、洪 涝、冰雹、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特别是7月份贺兰山等部分地区出现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引发大面积洪涝灾害,造成多处住房倒塌、农作物绝产;中部干旱带旱情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极度恶劣。同时,部分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缺乏生活来源,部分城镇居民生活困难。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但由于财力有限、群众自救能力脆弱等原因,部分群众的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指示精神,维护宁夏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助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各界人士。

    二、捐助原则

    坚持自愿,不搞强行摊派;不组织中、小学生和困难企业的职工参加捐助活动;在搞好个人捐助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进行集体捐助,特别是企业和民间社会组织等。

    三、捐助内容

    以现金为主,也可捐助外衣、毛衣、棉衣、毛毯和被褥等,但须清洗干净;其他捐助物品由接收站(点)视情况确定。

    四、捐助活动时间

    自2006年11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各地、各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捐助工作总结报自治区民政厅。

    从今年开始,将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12月倡导的共产党员“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与已经在全国开展10年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结合起来,统一部署,时间定在每年的11月。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部署。要通过开展这项捐助活动,充分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为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的实际行动中去。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捐助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捐助。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捐助活动的组织和款物的接收、公示、发放,要及时将接收捐助款物的情况上报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将每天接收到的捐助款物数量、种类编印成快报,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同时,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区)民政局也要及时通报本地区捐助情况。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银单位,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含所属部队)由各单位收集后直接送交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驻银其他部队捐助款物可直接送交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各市、县(区)及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企事业单位、部队捐助款物一律交当地民政局,所接收的捐助款物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三)各地接收的社会捐助款物要全部用于解决灾民恢复重建,救助城乡特困群众、残疾人、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和敬老院建设等。要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挪用、挤占捐助款物及平均发放、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捐助款物或改变其用途。对捐助款物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工作。要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制度和公示制度,做到捐助款物接收来源公开、接收数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捐助款物要专户专账管理,接收捐助资金要严格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捐助活动结束后,自治区民政厅将在新闻媒体上对本次捐助活动的情况进行公示。

    (五)铁路部门负责捐助衣物的铁路运输事宜,优先安排运输计划和装车,确保捐助物资尽快运达目的地;交通部门负责捐助衣物的公路运输事宜,协助民政部门组织运力,保证运送捐助物资的车辆通行。对于运送捐助物资的车辆,凭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出据的介绍信并加盖公章,公路沿线的各收费站要确保运送捐助物资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免收其车辆通行费。

    (六)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社会捐助活动的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指派专人,对各级机关的捐助活动进行现场报道,广泛宣传捐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扬先进、弘扬正气,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众的氛围。

    联系单位: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总站

    地址:银川市凤凰北街176号(自治区民政厅办公楼)

    联系电话:0951-5915563、5915561、5915617、591553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

    账户:宁夏回族自治区减灾中心

    账号:2902002109200015880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