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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会议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会议制度
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是政府最高决策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3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上午,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常务会议突出一个核心议题,主要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解决民生等重大问题进行重点讨论。其他方面的议题,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适当安排。
二、严格议事范围
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或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政策、法规草案及重大行政措施、重大项目资金安排等。主要包括:
(一)研究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提请国务院审批或自治区党委讨论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的议案,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研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研究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审定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城乡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建设项目和事关民生的社保、民政、扶贫等专项资金安排;
(六)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等。
三、严格议题审核
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按照常务会议议事范围严格审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要严格把关,搞好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主席审核,并签注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一)涉及项目、资金、编制等方面的问题,事先应征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命名表彰的模范人物,应事先征求人事、监察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属于出台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建议和依据;
(四)属制定行政措施方面的问题,应送政府法制办审核,由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报请批准的革命烈士,要严格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核;
(六)虽经协调但分歧意见仍然较大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应将各方面意见一并向常务会议汇报,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七)对涉及民生、特别重大或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问题,会前来不及协调或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主席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八)凡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分管副主席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主席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均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凡未经协调或论证的议题,政府办公厅一律不安排上会。
四、严格参会人员
每次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办公厅要及时印发会议通知。
(一)各位副主席和秘书长尽量不要在会议时间安排其他工作,保证出席会议,如外出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及时请假;
(二)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单位,必须是主要行政负责人,如主要行政负责人外出或因事不能列席的,应事先向秘书长请假,征得同意后,可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汇报材料,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对重大问题的汇报,要有简要说明。
(三)根据会议议题和具体情况,可邀请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方面人士列席常务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四)除特殊情况和不宜公开的议题外,每次常务会议应安排中央主要媒体驻宁记者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安排记者进行报道。
五、严格会议落实
每次常务会议结束后,办公厅会务工作人员及时撰写会议纪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具体要求,明确办理单位的责任和时限。同时,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督查,每季度向常务会议汇报一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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