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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领导推行药招"三统一"不力将被开除
来源: 宁夏日报集团        日期: 2007-08-30

    宁夏日报集团讯(记者 吴宏林)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根据这个《规定》,宁夏设区的市和县一级政府对药品招标采购 “三统一”负总责,如果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宁夏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去年初,宁夏开始在全国率先实施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从而使百姓用药价格大幅度下降,仅前两次统一招标、统一用药,宁夏百姓看病就可少掏了2.57亿元。宁夏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卫生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然而,宁夏药招“三统一”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不供药、个别医疗机构不落实药招“三统一”工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自治区政府实施了该《特别规定(试行)》,通过制度强力推行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

    该《特别规定(试行)》在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各级卫生、监察、药监、物价、工商部门,以及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的同时,强调要对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政府,各级卫生、监察、物价、药监、工商部门履行药品“三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各级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不到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出现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配送网络功能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统一配送工作;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串货销售的;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未达到90%,不能满足配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与中标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统一价格等行为的,由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保证金直至取消其统一配送资格。医疗机构出现不按时或拒绝签订药品统一配送三方行政合同;拒绝执行药品统一价格,随意加价销售的义务履行不到位;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剂、财务等有关人员收受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对医疗机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