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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二十二项便民措施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日期: 2007-09-07

    新华网宁夏频道9月7日电(记者 刘佳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6日公布了《服务群众二十二项措施》,其中部分措施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其余部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些措施包括: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6个号码选1个,并逐步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号牌由群众“自编自选”。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是否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

    九、车管所适时到边远乡镇组织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人科目二、三考试,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代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业务。

    十、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十一、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二、全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在银川市试行“罚缴分离”,交通违法罚款由银行代收,并逐步在全区推行。

    十四、将《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证》下放至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超限物资运输通行审批事项。

    十五、对在本区范围内道路运输国家或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的核心设备,经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可以提供交通安全保卫服务。

    十六、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七、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十八、公布全区各地建成的电子监控位置,以后建成一批,公布一批,实行阳光作业。

    十九、在互联网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系统,方便驾驶人查询违法信息。

    二十、在互联网定期向各保险公司公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

    二十一、对在区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办理转入登记时,除涉嫌走私、盗抢、非法拼(改)装外,转入地车管所一律不得推档。

    二十二、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