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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讯(记者 杨云霞)记者昨天获悉,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对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药品配送企业、公立医疗机构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特别规定》有三个特别之处:
——— 特别监督。确立了层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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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调查。明确规定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三统一”职责、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进行特别调查,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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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处理。确立了领导责任追究制,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三统一”政策贯彻实施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药品配送企业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给予其取消配送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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