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出自范文澜、蔡美彪主编的"中国通史"第六册第四章,发布于dlib.mfounder.com)胡若飞摘
二、封建关系的发展 夏国自建立时起,在它的统治区内即存在着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这两种制度并存于同一个社会里,不能不相互斗争又相互渗透,它反映在上层建筑的领域,就又和蕃礼与汉礼之争溶合在一起。随着历史的推移,封建制在斗争中逐渐得到发展,而自夏崇宗到夏仁宗时,更进而在夏国占据了统治的地位。封建关系的急剧发展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一)夏国境内封建制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影响以至取代奴隶制,越来越在社会关系中占居优势。夏崇宗依附金朝确立了自己的领域,更加促进了封建关系的发展。(二)夏崇宗统治时期,依附辽、宋,基本上停止了对宋朝边地的大规模掳掠。金朝建立后,夏国依附金朝求自保,更无力对金作战。奴隶制的发展,是以不断开展对外掳掠以补充奴隶的来源为条件的。夏国处在强大的金朝的威胁下,基本上失掉了对外掳掠的条件。夏国断绝了自外界补充奴隶的来源,不能不由奴隶制加速地向封建制转化。(三)夏国统治集团的内部一直存在着发展奴隶制和转向汉族封建制的两种势力的斗争。自毅宗谅祚以来,经过近百年间的反复搏斗,到仁宗仁孝时,奴隶主保守势力已经遭到失败,趋向封建化的力量取得了胜利并且在贵族中巩固了自己的统治。这就使夏国封建关系的急速发展,有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四)夏国党项部民的起义虽然遭到镇压而失败,但它打击了党项贵族的统治,暴露了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从而推动了夏国进一步向着封建制的道路发展。 仁宗仁孝即位时,夏国已经具备了上述的几个条件,此外,还有一个外部的重要条件,即新兴的金国正在全力南下,侵掠南宋。夏国不再有外部的威胁,从而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发展环境。仁宗在位五十五年,是夏国统治时期最长的皇帝。在这期间,夏国的统治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在崇宗时发展了封建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完成了夏国封建化的过程。 封建土地所有制 夏国建立以来,即存在着封建制的土地占有关系。夏仁宗制定法令,完全确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皇室占田--早在夏惠宗秉常时,皇室即没有所谓"御庄"、"御仓"。夏惠宗在新占领的兰州龛谷川和鸣沙州都有"御庄"、"御仓"的设置。这可能是来源于西夏士卒的屯田,后来其中一部分即转为皇室所私有。大约在仁宗时制定的西夏文的《新法》 中曾记载:"从来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国君成为夏国最大的地主。 贵族地主占田--夏国党项贵族地主的占田,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领受国家的赐田。《新法》中规定,夏国所有的居民,诸王、官员和庶民"可以使用国君赏赐的土地。"大约夏国的土地原来在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君有权赏赐给奴隶主贵族使用。但长期占用的结果,便事实上属于贵族。《新法》明确规定了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土地私有制完全确立了。贵族占田的另一个途径,是依恃权势扩占。如没藏讹庞、梁乙埋等都曾迫使夏民侵耕边地,而把收入归为己有。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夏国又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贵族地主也可以通过买田来扩大土地占有。 农民小所有田--仁宗天盛年间(一一四九--一一六九年)修订的《天盛年改新定律令》(即《天盛律令》)规定:生荒地归开垦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永远占有,并有权出卖。这个规定确立了农民的小所有制。但垦田既可以出卖,就不免被地主所兼并。